2008年5月1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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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作方擅自中止合同
制作方获“可得利益损失”
立锋 闻锐

  案件回放
  定作方无故单方停止履行合同,制作方多次要求继续履行并提供协助未果,遇到这种情况如何维权?日前,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,依法判令定作方赔付制作方未履行合同部分的可得利益损失8万余元。
  2004年5月21日,原告包装公司与被告化肥厂签订加工定作编织袋合同一份,合同约定,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单面彩色涂膜编织袋100万条,单价为每条1.75元,总货款175万元,约定每月生产数量以化肥厂传真为依据,合同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,合同还规定了交货方式、付款方式等内容。
  合同签订后,原告依据被告提供的版本,制作编织袋202746条,分别于2005年7月23日、8月5日送给被告,被告收货后,支付所收货款。之后,被告不再履行合同,也未要求与原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加工定作编织袋合同。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版本,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797254条编制袋加工任务,被告不予协助。原告提出为被告加工编制袋每条可得利润一角零五厘,按此利润计算,被告未履行合同的部分可得利润83711.67元,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。

  法院说法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签订的加工定作编织袋合同,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,为有效合同,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被告作为定作人,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但应赔偿原告因合同未履行完所损失的可得利益。原告提出每条编织袋的利润为一角零五厘,被告未履行的编织袋是797254条,可得利益损失为83711.67元,其利润符合正常的编织袋加工可得利润,且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可得利润未要求评估,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。遂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83711.67元。
  (立锋 闻锐)